1、履约保证金:20万元。 2、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,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,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,出租方协助提供。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,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。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,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(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、设计等因素在内),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,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,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、投入成本、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。 3、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、电、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,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。 4、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的现状交付使用,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、装饰物的完好,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。 5、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,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。 6、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,如非原承租方承租,需原承租方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。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,如竞得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,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。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,项目自动终结,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。 如原承租方承租,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,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,项目自动终结,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。 7、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。 8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“租金价格”条款等手填条款外,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。 9、在项目运营过程中,前期可行性研究、环评、湿地公园生态准入、生态红线避让论证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。 10、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。 11、本项目采取“保底收益+营业收入分成”模式。保底收益每两年递增3%;营业收入分成:除保底收益之外,每个合作经营期,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内时,出租方分成5%;当承租方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时,出租方分成6%;当承租方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时,出租方分成为8%。 12、承租方对其投资的项目有定价权(定价不能偏离市场而引发投诉),合作项目的收费由全部由出租方统一收取。 13、承租方应当为在项目区的游客购买商业保险,并在出现游客索赔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 |